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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对“老赖”出狠招:不得开车,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2026-04-11 13:38 来源:群名网 点击:

最新:对“老赖”出狠招:不得开车,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上海资深执行律师黄荣

一、何谓“限制驾驶令”

“限制驾驶令”是指人民法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驾驶非营运性小型汽车的一种强制措施。“限制驾驶令”是通过将“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性小汽车”列入限制高消费选项,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驾驶非营运性小汽车(含个人名下或第三人名下的小汽车)惩戒措施。

二、运用场景

在司法实务中,一方面,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之给付义务,而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却开着自己名下,过户或登记在亲戚朋友等第三人名下豪车潇洒自由,完全不把限制高消费放在眼里。在这种情况下,因无法控制车辆,执行法官往往也无法有效查封并拍卖车辆。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限制“老赖”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交通工具,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老赖”的活动空间和范围,但“老赖”往往驾驶个人名下或第三人名下的非营运性小汽车来解决出行问题。“老赖”的这般操作使得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的效果大打折扣。这也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老赖”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之给付义务。

那么,执行法官有没有什么强制措施能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性小汽车呢?答案是肯定的。

自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目前,江西新余市、宜春市,重庆璧山区,湖北省竹山县,陕西省汉中市,浙江省诸暨市,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江苏省连云港市,甘肃省天水市,云南省镇雄县等地法院在执行中创新性地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驾驶令”。有些法院还取得了不错的执行效果。

三、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新余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026号提案答复的函》(2022年05月11日)

邹小强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新余地区(区、县)人民法院尽快实行对失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信用惩戒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公安局作为此提案的协办单位,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加强与市中院的沟通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如违反“限驾令",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工作,在日常车辆管理工作中如发现有关目标车辆后,将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通报

新余市公安局

2022年5月11日

(二)浙江丽水中院发布2018年第1号公告,配套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

1、凡是在丽水全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

2、如被执行人违反限驾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上述文件可知,江西新余和浙江丽水等法院认为,“限制驾驶令”属于限制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之一。如违反“限驾令",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典型案例

案例1:《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我为群众办实事”十大执行典型案例》(2023年01月30日)案例四 江某益与赵某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1.基本案情 江某益与赵某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某锁应支付原告江某益货款18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赵某锁未履行义务,江某益于2022年10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铜鼓县人民法院多次与被执行人赵某锁电话沟通无果,其以人在河北省衡水市等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拒不如实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江某益向法院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在河北省有多处夫妻共同房产、地产、公司,同时日常开着登记于其妻名下的路虎汽车进出。

11月13日,铜鼓县人民法院查实了被执行人赵某锁的财产和开豪车情况。

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赵某锁送达了“限制驾驶令”,并告知其违反该令将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迫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被执行人赵某锁于11月底主动履行了6万元,并同意拍卖其当地资产支付余款,同时请求解除对其的“限制驾驶令”,该案得以执结。

2.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创新运用“限制驾驶令”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铜鼓县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且驾驶豪车出入的情形,在调查核实后及时发出“限制驾驶令”,不仅进一步压缩了被执行人的出行空间,有力的震慑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捍卫了法律的尊严,而且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促进案件顺利执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2: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3)渝0120执2371号,陈某1与李某2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一审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理财、股票、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登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驾驶令,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已限制被执行人李某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3:竹山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3执1318号,王某全、王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全与被执行人王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323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华某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8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2、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华某予以15日司法拘留,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人身进行搜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

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等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案例4: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2023)陕0703执103号之一,徐某某、王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22)陕0703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徐某某赔偿22988.72元;二、被告王**承担案件受理费276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王**未履行义务,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5、本院赴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元角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其表示有汉兰达汽车一辆,经查该车系其子名下,无法采取措施,现已向被执行人王**送达限制驾驶令。

案例5: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执2976号,吕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17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吕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25元。

执行中,鉴于被执行人李某某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以及限制驾驶令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案例6: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黑0506执16号,党某某、吴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党某某与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的(2022)黑0506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吴某偿还党某某借款35000元、利息2340元,合计37340元,此款于2022年11月14日前一次性付清。

因被执行人吴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三、2023年1月16日、5月17日、5月24日,因被执行人吴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限制驾驶令措施。

案例7: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2)苏0703执1247号之十四,陈某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70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7、2023年2月3日本院强制传唤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同日本院向其送达了限制驾驶令,对其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的措施,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8: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3)甘0503执667号,刘某与苏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某(微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

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苏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工商注册。其名下登记有XXXX长城牌汽车一辆、XXXX江淮牌汽车一辆均已被轮候查封。

因被执行人苏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苏某发布了悬赏公告及限制驾驶令,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苏某高消费,将被执行人苏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案例9:镇雄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7执1043号,鲁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关于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0627民初16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张某某偿还鲁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元(在2019年2月3日前偿还200000.00元,2019年4月1日前偿还150000.00元),若张某某未按期还款,则应从2018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因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鲁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2)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在县级媒体上曝光;(4)向公安机关发出布控申请函,便于掌控被执行人的行踪;(5)向被执行人曝光发出限制驾驶令。

此外,部分地方法院还禁止失信被执行人驾车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公路,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部分地方法院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开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了多起执行案件。目前,该法院执行局正在和辖区内的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打算进一步扩大冻结“老赖”的其他资格证及相关证明,让一些靠“证”吃饭、靠“证”生活的老赖寸步难行。

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某长期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拥有B本驾驶证,并从事货运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驾驶证,不给其驾驶证年检的机会,消除其对抗执行的本钱。

五、解除“限制驾驶令”的方法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或者因生活等必须要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或在限驾期间提供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都可以解除“限制驾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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